第三十二条

有效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购买方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评估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购买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向被评估方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