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购买方决定继续、中止项目或者再次委托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合格的,被评估方可以继续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不合格的,被评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二年内不得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