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第二十二条有效社会工作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称、住所,接受指派的社会工作者以及服务对象的姓名、联系方式;(二)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风险提示及保障措施;(五)信息保密承诺;(六)协议的中止、变更和解除;(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协议的事项。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协议范本。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