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社会工作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称、住所,接受指派的社会工作者以及服务对象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风险提示及保障措施;

(五)信息保密承诺;

(六)协议的中止、变更和解除;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要协议的事项。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协议范本。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