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第二十三条有效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接受社会捐赠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依法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