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阴阳台、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吊挂杂物、晾晒衣物和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