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生产、加工、修配、餐饮等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