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生产、加工、修配、餐饮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