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

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阴阳台、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吊挂杂物、晾晒衣物和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