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依法对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公共空间、河道、地下管廊、城市公益设施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