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保证公共安全。产权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产权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补充、修复或者移除。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