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桥梁(涵)应当路(桥)面平坦通畅,设施完好,交通指挥、交通监控、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符合国家交通安全标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洒污水、倾倒垃圾以及撒漏其他物质;

(二)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三)擅自开挖、移动、损毁道路设施,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