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保证公共安全。产权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产权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补充、修复或者移除。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