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八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时完成司法鉴定事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签名并盖章;(二)依法回避;(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定材料;(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依法参加鉴定听证、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询问;(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七)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