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时完成司法鉴定事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签名并盖章;

(二)依法回避;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定材料;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依法参加鉴定听证、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询问;

(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