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九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公告:(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