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三条有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审核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