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妨碍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使用藏语言文字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