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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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