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