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