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辖区内的行政区划、城乡街道、开发区等地理名称,应当沿用藏族的习惯称谓,使用反映相应历史文化特征的名称,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禁止随意更改传统地名。自治州辖区内的历史文化遗迹、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标识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