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州辖区内的行政区划、城乡街道、开发区等地理名称,应当沿用藏族的习惯称谓,使用反映相应历史文化特征的名称,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禁止随意更改传统地名。

自治州辖区内的历史文化遗迹、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标识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