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受理使用藏语言文字的公民来信来访、投诉建议、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使用藏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