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视当事人情况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当事人可以使用藏语言文字提起诉讼、上诉或者申诉。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