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公民可以使用藏文书写申请书、志愿书,填写各种登记表。

自治州辖区内的邮政、通信、金融、交通、税务、保险、消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客运车站、飞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提示、警示、告示、指南、导向、服务牌等可以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客户服务提示提供藏语言和国家通用语言语音服务。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