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悬挂经幡,摆放石刻经文、佛(图)像、石画像等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和城乡容貌。禁止在公路桥梁、城市河道、通讯电力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上悬挂经幡,摆放石刻经文、佛(图)像、石画像等。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