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