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桥涵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区域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或者其他可检测到的设备,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