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桥涵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区域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或者其他可检测到的设备,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