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享受的法定权益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相关规费,除按照规定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依照相关法规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