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相关规费,除按照规定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依照相关法规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