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扶持开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品、服饰、器具等产品;(二)支持挖掘、整理、创作、拍摄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艺、影视作品;(三)鼓励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传统饮食;(四)建设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点的民居、场所等。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