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扶持开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品、服饰、器具等产品;

(二)支持挖掘、整理、创作、拍摄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艺、影视作品;

(三)鼓励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传统饮食;

(四)建设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点的民居、场所等。

Local Regulations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