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佤山抗日自卫总队活动遗址、西盟区政府遗址、拉勐纪念碑等文化遗址的保护,挖掘、整理、研究相关革命历史资料,推动革命历史文化旅游发展。地方法规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