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第二十五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政府财政支持;(二)社会捐赠、资助;(三)其他合法来源。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组织和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财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