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与通行第十八条有效公路两侧的绿化物、树木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树木,由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管理和维护。公路用地范围外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绿化物、树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及时处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物、树木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