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搭接、架设生产生活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方空间、桥下空间,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