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海丝史迹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史迹原状的原则。海丝史迹的修缮方案应当依法报批,由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过程的监督指导。不属于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非国有海丝史迹有损毁危险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