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发展与海丝史迹相关的旅游、文化展示、文化创意等产业,提升其历史文化内涵,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丝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