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海丝史迹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史迹原状的原则。
海丝史迹的修缮方案应当依法报批,由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过程的监督指导。
不属于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非国有海丝史迹有损毁危险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