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勘查、划定海丝史迹的地下、水下埋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在地下、水下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

在地下、水下埋藏区外工程建设中发现海丝史迹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处置,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