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台湾居民应当在限定的范围内活动。持《台湾居民登陆证》的台湾居民,可在停泊点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活动;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可前往停泊点所在的县(市、区)以外地区从事探亲、旅游、投资、贸易等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