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台湾居民应当在证件登记有效期内登船出境。《台湾居民登陆证》的登记有效期限不超过台湾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台湾居民因特殊原因不能随原船出境或者需要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证件登记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当商公安边防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