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台湾居民应当在证件登记有效期内登船出境。

《台湾居民登陆证》的登记有效期限不超过台湾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台湾居民因特殊原因不能随原船出境或者需要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证件登记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当商公安边防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