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疑义、错误地理信息数据核查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从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立即告知采集地理信息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对相关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将更新后的地理信息数据归集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