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组织编制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纳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目录统一管理、定期评估。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编制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对涉及的国家安全、信息风险、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