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按照国家、省有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获取、使用地理信息数据,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