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视线走廊和自然景观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建成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与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