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构)筑物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