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视线走廊和自然景观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建成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与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