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