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构)筑物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